【第十一类】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1101 组】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 组】 喷焊灯
【1103 组】 汽灯,油灯
【1104 组】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 组】 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 组】 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 组】 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 组】 水暖管件
【1109 组】 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 组】 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 组】 小型取暖器
【1112 组】 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 组】 核能反应设备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电暖衣服(第九类)。